倘申請人係持60天可延期之停留簽證來臺,經由僑委會審查符合「僑生」身分資格者,嗣由教育主管機關分發就讀高中、國中、小學者,得備妥下列文件向領務局或四辦申請居留簽證:
- 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
- 簽證申請表(請上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網頁填寫並下載列印具條碼之申請表。另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以確認申報內容屬實。);
- 6個月內2吋、背景為白色之彩色照片2張;
- 僑委會核發之僑生核准函;
- 教育部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分發通知書或推薦函;
- 在學及註冊證明(如已加蓋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
- 經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在臺監護人保證書;
- 最近3個月內在臺監護人全戶戶籍謄本;
- 國外最高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所持學歷證件倘非中文或英文,須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譯本,連同原持學歷證件併經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
- 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之國內體檢醫院出具,或由國外合格醫院出具,國外文件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並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健康檢查項目須符合該署「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之規定。
另領務局或四辦受理簽證申請後,得視個案要求申請人面談或提供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