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持研習中文停留簽證(簽證代碼FR)入境後,於同一所學校華語中心已連續研習中文4個月以上,並繼續註冊3個月,有長期研習必要者,得備妥下列文件及資料向領務局或四辦申請居留簽證:
- 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
- 簽證申請表(請上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網頁填寫並下載列印具條碼之申請表。另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以確認申報內容屬實。);
- 6個月內2吋、背景為白色之彩色照片2張;
- 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附設華語文中心所核發之在學及註冊證明;
- 上課出席紀錄證明;
- 成績單;
- 財力證明;
- 研習中文計畫書;
- 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之國內體檢醫院出具,或由國外合格醫院出具,國外文件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並須經駐外館處驗證,且檢查項目須符合該署「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之規定。
另領務局或四辦受理簽證申請後,得視個案要求申請人面談或提供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