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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臺研習中文,申請居留簽證應繳交證件為何?

  • 發布日期:106-08-15

申請人持研習中文停留簽證(簽證代碼FR)入境後,於同一所學校華語中心已連續研習中文4個月以上,並繼續註冊3個月,有長期研習必要者,得備妥下列文件及資料向領務局或四辦申請居留簽證:

  1. 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
  2. 簽證申請表(請上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網頁填寫並下載列印具條碼之申請表。另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以確認申報內容屬實。);
  3. 6個月內2吋、背景為白色之彩色照片2張;
  4. 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附設華語文中心所核發之在學及註冊證明;
  5. 上課出席紀錄證明;
  6. 成績單;
  7. 財力證明;
  8. 研習中文計畫書;
  9. 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之國內體檢醫院出具,或由國外合格醫院出具,國外文件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並須經駐外館處驗證,且檢查項目須符合該署「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之規定。

另領務局或四辦受理簽證申請後,得視個案要求申請人面談或提供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