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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應聘來臺工作,申請居留簽證應繳交證件為何?

  • 發布日期:111-11-24

  1. 相關應備文件如後: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聘僱許可函正、影本(聘期自申請簽證日起須滿6個月以上,正本驗畢退還);
    2. 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申請人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入境章戳影本;
    3. 簽證申請表(請上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網頁填寫並下載列印具條碼之申請表。另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以確認申報內容屬實。);
    4. 6個月內2吋、背景為白色之彩色照片2張;
    5.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備註: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逕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2. 以免簽證方式入境者,於入境前或入境後30日內取得勞動部核發履約事由之工作許可,得在臺申請改辦停留簽證。(符合前述取得工作許可情形提出申請停留簽證者,申請人須於停留屆滿前8個工作天提出簽證申請)另其他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效期在6個月以上者,請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汶萊、北馬其頓,泰國及菲律賓籍人士於免簽證試辦期間及其他外籍人士持落地簽證入境者,不適用上述於境內改辦停留簽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