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請於原持停留簽證在臺停留期限屆滿5個工作天前,備妥說明書、護照正本、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向領務局或外交部各分支機構申請改辦適當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惟已在臺逾期停留者,無法提出申請。 如為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且未註記「不得延期」之簽證入境者,請直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在臺停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停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