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喀麥隆、甘比亞、迦納、印度(旅行證)、伊拉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等特定國家人士,得申請簽證事由如下:
- 應我政府機關公務邀訪。
- 來臺參加在臺合法成立團體所舉辦之國際會議、國際性活動及宗教、體育、文化等交流活動。
- 來臺探視在臺有合法居留身分之配偶、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 來臺洽辦工商業務(含隨行配偶及子女)。(斯里蘭卡及不丹籍人士開放得申請觀光簽證;另申請商務簽證,免除需由在台業者出具擔保手續)
- 船員擬來臺登船。
- 短期來台就醫。
其中須於指定地點提出申請之國家如下:
- 尼泊爾、印度旅行證限向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 奈及利亞、迦納限向駐奈及利亞代表處申請。
擔保規定如下:駐外館處若因個案有特別需要,得要求申請人請其在臺關係人出具保證書作為簽證審核之輔助文件。
基於協助國內廠商拓展商機之需,領務局及外交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仍循往例接受國內廠商「主動自願」就所擬邀請之外籍人士申請商務簽證提供擔保,爰倘持特定國家護照人士來臺接洽工商業務,國內邀請廠商之保證書亦可由在臺關係人士備妥相關文件及預收領務電報費(每案電報以1頁為原則收取新台幣50元;如有附件,每頁加收新台幣50元)親自赴領務局3樓第31號至33號櫃臺或外交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櫃檯送件及繳費(嚴禁郵寄現金),經該局初審對保後轉知駐外館處。惟此類擔保僅能視為商務簽證申請案件之輔助文件,駐外館處不會僅根據此保證即同意簽證申請。駐外館處仍須俟申請人送件後,查驗審核渠所提交之各項文件、過往紀錄等或予以面談後決定准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