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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文件要去哪裏驗證?

  • 發布日期:106-08-07

由於國力及國際情勢之限制,及經濟效益之考量,並無任一國家在全球其他國家及城市遍設大使館或領事館,故各國在未設使領館地區,依國際慣例皆由鄰近之該國使領館兼理該地領務。此外,各國除在駐在國首都設大使館(代表處)外,亦得依需要於其它大城市設領事館(辦事處),各駐外館處間皆有劃分領務管轄區域。以上兼理或分理之地區即通稱之「領務轄區」。民眾之國外文件依國內要證機關之要求需經駐外館處驗證時,須依領務轄區規定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而非自行選擇駐外館處申辦。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4條、第10條及第11條第1項2款規定,我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事務時,需受領務轄區之限制。但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認有特殊情形,且無查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有關領務轄區之規定請參閱「國外申辦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