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
- 簽證申請表(請上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網頁填寫並下載列印具條碼之申請表。另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以確認申報內容屬實。);
- 6個月內2吋、背景為白色之彩色照片2張;
- 入學許可或通知書;
- 國外最高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所持學歷證件倘非中文或英文,須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譯本,連同原持學歷證件併經駐外館處驗證;
- 經駐外館處驗證相當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財力證明,國外文件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併經駐外館處驗證;
-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在臺監護人之委託書;
- 經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 最近3個月內在臺監護人戶籍謄本;
- 在臺監護人之無犯罪紀錄證明;
- 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在臺監護人個人各類所得新臺幣90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注意:在臺監護人僅能擔任一位外國學生之監護人);
- 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之國內體檢醫院出具,或由國外合格醫院出具,國外文件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並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健康檢查項目須符合該署「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之規定。
上述外國學生之國別、就讀學校名冊及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係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持駐外館處核發之外國學生停留簽證(簽證代碼FS)入境者,得檢附上述文件及在學暨註冊證明或如加蓋註冊章之學生證,向領務局或四辦申請居留簽證。
另駐外館處、領務局或四辦受理簽證申請後,得視個案要求申請人面談或提供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