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文件之當事人始具申請人資格。倘文件之當事人係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或為民法上受監護宣告之人,請由法定代理人送件或請法定代理人委託第三人送件。
- 文件關係人:送驗文件上除當事人之姓名外,另載有其他相關人士姓名,則該關係人亦可作為申請人或委託第三人送件。(如:出生證明上有父,母及出生兒之姓名,爰其中一人皆可持身分證件至本局申辦。)申請人應年滿18歲。
- 其他關係人:倘為死亡證明相關文件,因當事人送件實屬不能,爰可由自然人出示親屬關係證明(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之親屬欄)或法人出示聘僱契約、勞動部函等其他證明文件佐證送件。親屬關係證明若為國外政府發給,請先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可於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委任書中妥為說明親屬關係,並附證明文件。